還在和承商打爭議的同時,有一件事值得記錄一下。由於這個案子我們事務所和另一家工程顧問公司聯合承攬,所以現場監造是我們出2人,對方出1人。完工後因為要驗收及結案,所以業主在勞務契約多編了5個人月,而這個人月是事務所來出人力的。想當然爾,出人力的我們應該是可以拿最後5個月的人月費,但是由於勞務契約有請款比例,我方約7成,對方3成,也就是如果請款100萬,我們分70萬,對方分30萬。但是最後5個月是本事務所出人來作業,所以應該不適用這分成原則,惟契約訂定沒有特別約定。
這個問題經過協調後,如果契約變更是最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