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會是主管機關,可以對法規作解釋,但不會對個案作決斷,這大約是處理的原則。這次立委辦公室找了工程會來釋疑,我覺得太棒了。這個爭議最大的部份,是依採購契約要項47條,還是依48條來認定。不過,位置不同,講的話重量也不一樣。當初我的建議的處理方向,被律師打槍,現在工程會也說一樣的話,機關似乎態度鬆動了,最後還是回到當初的方向,我也只能哈哈哈

47條與48條的重點在於移交啟用,在這個時間點之前的各階段都可以逾罰,但是最後1階段如果沒有逾期,則全部要返還。
以這個案例,工程可以分成甲與乙部份,甲區分A+B階段,乙區分為A+C階段,現在A階段有逾期,但是B及C階段無逾期,就以48條來說,甲與乙部份都屬於分段,雖然A階段逾期,但是最後BC無逾期,符合48條規定。當然這是我的看法,還是由機關依契約再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