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爭議1-14 不要認為大公司就會大氣
還在和承商打爭議的同時,有一件事值得記錄一下。由於這個案子我們事務所和另一家工程顧問公司聯合承攬,所以現場監造是我們出2人,對方出1人。完工後因為要驗收及結案,所以業主在勞務契約多編了5個人月,而這個人月是事務所來出人力的。想當然爾,出人力的我們應該是可以拿最後5個月的人月費,但是由於勞務契約有請款比例,我方約7成,對方3成,也就是如果請款100萬,我們分70萬,對方分30萬。但是最後5個月是本事務所出人來作業,所以應該不適用這分成原則,惟契約訂定沒有特別約定。
這個問題經過協調後,如果契約變更是最好的辦法,但是耗時且程序複雜。另一種方法是按契約請領費用,業主還是依比例分錢,後面我們事務所再跟對方請款,因為都是私人企業,所以程序上就不會太複雜。我們老闆也跟對方副緦說好了,就照方式辦理,合情合理。
好了,錢申請下來了,對方老總卻以各種理由,例如他們那段時間也有協助,也有人力投入為理由,拒絕給錢。其實金額也不多14萬,一個大的顧問公司,每年承攬金額數十億,卻為這種小錢來打壞自己名聲,真的是夠了。當然這件事還沒完,我們會採取一些行動,有機會再來分享後續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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