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爭議記事2-1 初始
第1篇的工程爭議還沒完,又開第2篇了,因為同時在進行式,一起寫寫免得忘了
這個案子比較簡單,是個2千多萬的裝修案,最低價決標
投標及契約要用不銹鋼316,結果廠商施工圖送審及材料送審,把316改成304,然後也把304作上去了。後來被監造發現,要㛏廠商要改回來,廠商卻說,施工圖及材料核定是304,而且也作好了,所以廠商不要改,是監造與業主核定的施工圖與材料,我只是照作而已。
業主認為廠商沒有照契約施作,發文請廠商改善,不然要用契約條文解除契約,並移送採購法101
我的想法(我是可憐的監造收尾人員),
1.契約規定的東西,非經過變更程序,不得變更施作。而且主要施作項目,是廠商投標報價的參考依據,投標要黃金,得標後改成石頭交貨,這樣對嗎
2.施工圖及材料送審,只是確認廠商施作的補充,讓廠商不要作錯或作不出來,擅自改材料,然後還不說,是考驗監造及業主的眼力嗎?如果沒發現就賺到?
3.監造及業主可能有審查作業的瑕疪,但契約明文規定,不應審查、核定作業而免除廠商義務與責任,是看不懂還是裝不懂,還是看可不可以凹過去?
4.所以給廠商限期改善,不改送101
結論重點
1.監造人員要了解契約重點在那,那些是重點項目,要跟設計人員交接清楚(交接LIST?)
2.安排設計人員重點監造,並參加開工前協調會
未完待續
原文如下
1.查招標文件與契約單價分析表及圖說,皆明訂鋼材#316不鏽鋼為主要施作項目,並為公開招標標價之參考依據,亦應為廠商完成交付之標的。
2.契約第9條(五).1.「廠商應於開工前,擬定施作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,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,繪製施工相關圖說,送請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核定」。故施工圖送審及後續查驗等,係為廠商施作補充及查証作業,非為材料變更程序。廠商於施工圖逕自將#316不鏽鋼改為#304不鏽鋼,亦變更契約主要施作項目,且未於公文內或正式告之監造及業主變更材料情事,致監造及業主未注意,廠商明顯有違民法148條「誠信原則」。
3.依契約第9條(五).8.「施工計劃書、施工月報(進度報告)及其他細節雖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查、修正或核定,並不因此免除廠商對契約應負之義務與責任」。第11條(六).1.「⋯⋯但監造單位/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於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」。故廠商應就契約項目施作及交付。
4.本所監造人員發現廠商未依契約施作要求改善,且貴公司亦於111年6月17日通知限於111年7月31日前改善,經查廠商迄今仍未完成。
5.廠商無不正理由拒絕改善,後續建議方案有三:
- 契約第9條(廿):機關於廠商履約中,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,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,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。同條(廿一):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,依照改善或履行者,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:
-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,其費用由廠商負擔。
- 終上或解除契約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-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。
- 罰款:契約第11條(十四):「經機關認定,廠商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情事,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如下:視情節輕重,第1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,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20%⋯⋯。機關並應依照⋯⋯政府採購法101條至第103條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」。
契約終止:契約第21條(一).(9).「查驗或驗收不合格,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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