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於我是監造的角色代表,我想先寫監造遇到的問題,監造問題1

這個案子歷時2年多,監造要派3人,其中2人是我們事務派的,2年多期間我們換了8個主任,如果2個職位總共換了快20人次,業主在勞務契約規定,人員調派,換人前1個月要先把人員先送業主核定,不然換1人罰3個月月薪,一看到這個勞務契約,真的是心裹XXOO,當初投標案子的人是沒看清楚,還是怎樣?業主居然用這個霸王條款要罰8X萬!!!

依據勞基法,雇主在解雇勞工時,若任用半年要提前7日公告,任用一年14日公告,任用二年1個月公告,勞工離職得比照。所以員工要離職,得通知公司(不通知也沒有罰則),另外基於憲法有工作權的自由,我是有辦法擋他不要走嗎?其中還有人今天告之,明天就不來了,那是怎樣才能提前1個月告之啦,我是能通靈,還是能夠預測未來~~

後來,仔細研究一下條文,契約指的是「人員調派」,只有公司內部調派或調動,應該不含人員自願離職的狀況,所以業主的罰款是不合契約條文的,目前先用這2個理由抗回業主,後續還不知

結論重點
1.契約條文不僅要看清楚,還要理解字義,不然容易被業主坑
2.除了工程專業外,還要概約了解民法、憲法、勞基法等,唉~實在太辛苦了
3.人員離職率太高,是個警訊,最後這個案子爛尾收不完

公文概略原文
(二)依勞基法規定:
1、第15條第2項: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。
2、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期間:
(1)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(2)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(3)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(三)貴處依旨揭工程委託監造暨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附錄九之第1條第1項計罰,經查該項係屬「人員調動」之範疇,依勞基法10-1條內容,人員調動應仍為在公司工作,非屬本案人員自行離職之情形。
(四)綜上,勞工依憲法有選擇職業之自由,本所無法限制或阻止離職行為發生。而上述人員離職非屬前項(二)範疇,然本所於接獲勞工離職通知後,仍盡全力應聘合格人員遞補,或不計成本增加人力,確保監造作業不中斷及不影響工程施作。敬請貴處依法、依約等相關規定,免予計罰。